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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注会考试《经济法》知识点:善意取得制度

日期: 2021-11-12 15:40:40 作者: 吴微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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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善意取得制度(★★★)】

1.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,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。

2.善意取得制度

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,所有权人有权追回;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符合下列情形的,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:

(1)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;

(2)以合理的价格转让;

(3)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,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。

受让人依据上述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,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。

【解释1】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?

(1)如果转让人对于所转让的标的物享有处分权,则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;

(2)善意取得制度必须以转让人无处分权为前提。

【解释2】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,称为委托物(如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而合法占有租赁物)。非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称为脱手物(如遗失物、盗窃物)。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,不适用于脱手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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